(2017)内220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俊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俊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082号原告:乌兰浩特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城郊办事处,电话136XX****XX。法定代表人贾少峰。被告:石俊荣,男,联系方式:155XX****XX本院在审理乌兰浩特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俊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兰浩特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浩特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英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