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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彭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彭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820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代表人:吴中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彭符华,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诉被告彭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