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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力与柴红岩、徐贵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柴红岩,徐贵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659号原告:赵力,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城市。被告:柴红岩,男,40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徐贵财,男,50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赵力诉被告柴红岩、徐贵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不明确,又不能提供其他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实体审理,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朱玉双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宝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