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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葛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721号原告:葛某。被告:赵某。原告葛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万元;2.归还借款自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5万元;3.诉讼费用由本案败诉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不予还款。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赵某作为借款方向葛某借款7万元,并向葛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某向葛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葛某可随时向赵某主张权利。对于葛某要求赵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葛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做处理。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葛某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娅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