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惠英、徐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惠英,徐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94号申请人杨惠英,女,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洋,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杨惠英因仲裁程序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洋银行存款12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洋银行存款十二万九千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