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元法与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法,蒋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738号原告马元法,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蒋永强,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受理马元法与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马元法系本院法官,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指定其它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魏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仲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