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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剑,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罗剑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罗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剑在梅州市梅江区新苑路7-7号经营汤坑牛肉粄汤店,2017年3月24日0时许,被害人谢某1到该店吃夜宵,因谢某1质疑罗剑使用的牛肉有问题,两人发生争吵冲突,后罗剑将谢某1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谢某1的头部,致使谢某1受伤。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谢某1左聂、前胸软组织挫伤,胸部被伤致左侧第6-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剑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谢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罗剑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检验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被告人罗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剑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剑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剑案发后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及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谢某1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剑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