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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被告调兵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铁煤集团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调兵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铁煤集团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初81号原告:张杰,女,汉族,1966年9月5日生,住辽宁省调兵山市中央大街吉源小区。被告:调兵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调兵山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梅俊鹏,系该中心主任。第三人:铁煤集团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张杰诉被告调兵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铁煤集团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