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谭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谭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7178W。负责人:柏宏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该行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云丽,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谭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支行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