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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法定代表人:XX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定水镇。法定代表人:董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申请执行5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