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钟克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钟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克清,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克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克清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钟克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款79669.72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1元,执行费1400.82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