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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莉对张熙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59号申请人刘莉,女,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南源委**组。被申请人张熙来,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南盛委*组。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张熙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熙来位于双辽市辽南街钰诚花园15号楼0201002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莉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熙来位于双辽市辽南街钰诚花园15号楼0201002号,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59-1号申请人刘某,女,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南源委十七组。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南盛委三组。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双辽市辽南街钰诚花园15号楼0201002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淑华位于双辽市辽南街北丰委3组北丰小区11号楼1单元3层302室(房权证2-0060**,面积50.48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