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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诉何先武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先武,曾用名何先成,小名“万忠”,男,1980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先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先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何先武驾驶云J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载阳某、罗某,沿昆磨高速公路从墨江县城往忠爱桥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老苍坡1号隧道处时,云JXXX**号车发生侧翻,造成罗某死亡、阳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先武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昆明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何先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先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先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我院判处被告人何先武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先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肖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阳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先武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先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先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先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春宏书记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