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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晓珊与被告崔尚朝、孙艳秋、高志强、刘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珊,崔尚朝,孙艳秋,高志强,刘铜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87号原告:齐晓珊,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红石栾村1队***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尚朝,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富家沟*号楼*单元***号。被告:孙艳秋,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富家沟*号楼*单元***号。被告:高志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号楼*单元***室。被告:刘铜玲,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号楼*单元***室。原告齐晓珊与被告崔尚朝、孙艳秋、高志强、刘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尚朝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崔尚朝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晓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进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