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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铜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501882048。法定代表人:谈金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58号1号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26494N。负责人:徐飞龙。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法定代表人:韦晗。原告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0706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资金480000元。现双方达成协议,故申请人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资金4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