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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与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892号原告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未央区讲武殿。法定代表人李东跃,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康民生,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章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与被告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西安鑫隆保温材料厂承担。审判员  田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