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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俊峰、朱晓艳、郭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郭俊峰,朱晓艳,郭海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905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峰,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双丰村任家屯*组。被告朱晓艳,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双丰村任家屯*组。被告郭海波,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双丰村任家屯*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俊峰、朱晓艳、郭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