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亮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15号申请人:赵建忠。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丁亮,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新世纪家电城**号。关于申请人赵建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亮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建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花溪路与老319国道交汇处“江南美景”小区地下车库(总面积6282平方米、规划车位167个)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建忠以其所有的常房权证武字第001886**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791**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花溪路与老319国道交汇处江南美景小区地下车库(总面积6282平方米、规划车位167个)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赵建忠所有的常房权证武字第001886**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791**号房产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建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