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郜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杰,郜玉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05号原告:李永杰,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郜玉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李永杰与郜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李永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永杰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李永杰负担。审判员 范吉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