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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郜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杰,郜玉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05号原告:李永杰,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郜玉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李永杰与郜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李永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永杰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李永杰负担。审判员  范吉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