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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大松因与被上诉人吴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大松,吴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大松,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镇海,男。上诉人雷大松因与被上诉人吴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大松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大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