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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白志刚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白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号。负责人陈联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志刚,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5795.51元,截止2017年2月8日的利息10897.21元、滞纳金5097.41元、诉讼费4459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7562元,由被执行人白志刚交纳(已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