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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花玉林、王全发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玉林,王全发,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花玉林,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全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迎春巷1号。法定代表人杜美仪。本院在执行花玉林、王全发申请执行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花玉林、王全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