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58号申请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