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胜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胜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390号原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文壶。委托代理人李辽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胜云,男,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胜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