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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359号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水深沟。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矿长。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人民陪审员  郝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