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洪玉、孙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玉,孙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玉,女,生于1949年10月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培强,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洪玉与孙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培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