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平付、叶国静等与李兴奎、李广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平付,叶国静,孙方萍,李兴奎,李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叶平付,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叶国静,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孙方萍,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兴奎,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广芬,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平付、叶国静、孙方萍与被执行人李兴奎、李广芬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06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