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自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自聪,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国,张泽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158号,企业注册号:91450200198584282E。法定代表人:华盛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旭高,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自聪,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天柱,广西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西来宾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滨江北路128号裕达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周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原审被告:罗建国,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审被告:张泽平,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罗建国、张泽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辽,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国、张泽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自聪、原审被告罗建国、张泽平、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9949元,减半收取19974.5元,由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学敏审判员 马翠柳审判员 田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