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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刘军勇、耿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刘军勇,耿会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219号原告:王秀丽,女,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刘军勇,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耿会莉,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刘军勇系夫妻关系。原告王秀丽与被告刘军勇、耿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勇、耿会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丽诉称,其于2010年初在解放街东段开一装饰公司,经营门、漆等装修材料。刘军勇、耿会莉夫妻二人在高杨店乡××村委卖门,二被告于2010年5月起从其店购门在金刘村委当地销售,结算方式为刘金勇、耿会莉拉门回去安装后再付款,止于2011年11月被告共计欠款35000元,在其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刘军勇、耿会莉夫妻于2013年3月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后找不到被告,也联系不上。请求二被告归还欠款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军勇、耿会莉多次从原告王秀丽门店购买各种门,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王秀丽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秀丽门款总欠叁万伍仟元(35000元整)”。该欠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一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请求被告刘军勇、耿会莉支付门款35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勇、耿会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秀丽支付门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