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与韩混小、贺碰、姬乐、陈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韩混小,贺碰,姬乐,陈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2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麻镇君子街。负责人杨军,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混小,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贺碰,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姬乐,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陈苗,女,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与被告韩混小、贺碰、姬乐、陈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