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游开华与游开德、朱官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开华,游开德,朱官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277号原告游开华,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职工,住上杭县。被告游开德,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朱官发,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游开华与被告游开德、朱官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开德、朱官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游开德、朱官发偿还担保代偿款35613.04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游开德、朱官发于2014年12月23日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9.8‰,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2日。原告游开华及案外人廖惠芳等6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因被告游开德、朱官发未如期归还贷款本息,游开华于2016年5月13日为游开德、朱官发代偿贷款本金及违约利息共35613.04元。被告游开德、朱官发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后,未作答辩,对游开华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游开德于2014年12月23日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9.8‰,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2日。原告游开华及案外人廖惠芳等六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朱官发亦在“借款人”一栏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因被告游开德、朱官发未如期归还贷款本息,游开华于2016年5月13日为游开德、朱官发代偿贷款本金及违约利息共35613.04元。另查明,游开德与朱官发于2005年3月4日在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游开德向农商银行借款20万元,由游开华等六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农商银行与游开德、游开华等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为证,该借款和保证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朱官发系游开德妻子且对本案债务是知晓的,因此,本案债务应当按游开德、朱官发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游开德、朱官发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游开华代为偿还农商银行借款本息35613.0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游开华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游开德、朱官发追偿。游开华要求游开德、朱官发偿还担保代偿款并支付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游开德、朱官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游开德、朱官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游开华担保代偿款35613.0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游开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5元,由游开德、朱官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铭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璐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附申请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