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与赵雪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赵雪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77号原告(被告):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5717578J),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发港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恩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赵雪枫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银玉赵雪枫之妻,朝鲜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与赵雪枫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就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赵雪枫双倍工资46393元、加班费差额6353元和鉴定费2200元,要求赵雪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事由:赵雪枫于2016年6月1日到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赵雪枫在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业务管理规程造成损失,赵雪枫不胜任工作,亦不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与赵雪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同意给予经济补偿金。赵雪枫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赵雪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400元、2016年6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及公休日加班费20000元、鉴定费2000元,并要求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事由:赵雪枫于2016年6月1日到大永配线(天津)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赵雪枫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赵雪枫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津南区,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 树 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