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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军,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请执行人侯孟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保军与被执行人侯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院立案至,被执行人侯孟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保军欠款32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侯孟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侯孟君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侯孟君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进行李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