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业书与张贻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业书,张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42号申请执行人罗业书,男,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俊(系罗业书侄儿),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贻成,男,1961年8月10出生,汉族,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张贻成故意杀人一案,本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贻成未能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均在溆浦县境内等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令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12执42号罗业书申请强制执行张贻成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案,指令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立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