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汤利如与朱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利如,朱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财保10号申请人:汤利如,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申请人:朱丹,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人汤利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丹在英山县民政局的年终奖励工资,申请人汤利如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利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朱丹在英山县民政局年终奖励工资,每年5000元(自2017年起,截止日期以本院通知为准)。案件申请费1690元,由申请人汤利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