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赵东恒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赵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5号申请人刘伟,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赵东恒,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刘伟申请执行赵东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