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龙、白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俊龙,白宇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473号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英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龙,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五台县。被告白宇杰,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五台县。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龙、白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