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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兴斌与李强、XX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斌,李强,XX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兴斌,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塬巷**号。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吴家寨村*组。被执行人XX乐,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吴家寨村*组。马兴斌诉李强、XX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兴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