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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鹏、陶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鹏,陶香,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鹏,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香,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通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鹏、上诉人陶香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鹏、上诉人陶香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鹏、上诉人陶香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鹏、上诉人陶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上诉人顾鹏、上诉人陶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