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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陈伟松与欧贵阳、李上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松,欧贵阳,李上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68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松,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欧贵阳,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上康,女,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伟松与被执行人欧贵阳、李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欧贵阳、李上康应向申请人陈伟松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73元及保全费1063.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上康名下位于宝安区×××花园××610(房产证号50××78)的房产,该房产由宝安区人民法院拍卖,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执行���程中,本院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