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卫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连逢树,林菊庄,陈国平,黄韩燕,连丽珠,江建松,陈卫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肖艳明。被执行人: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连逢树。被执行人:连逢树,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菊庄,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国平,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韩燕,女,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连丽珠,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江建松,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卫强,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连逢树、林菊庄、陈国平、黄韩燕、连丽珠、江建松、陈卫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