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葛瑞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葛瑞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葛瑞平,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居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逮捕,3月10日被监视居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瑞平、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鲁02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葛瑞平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人葛瑞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道亮审判员 谭士海审判员 贾世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