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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小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8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怡馨家园4-1号。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宁小弟,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物业公司)与宁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皖0506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宁小弟的银行存款1400元。安邦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物业公司自愿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小弟银行存款1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