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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郭某、胡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郭某,胡某某,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法人代表:李春梅,行长。被执行人:郭某,男,住喀左县中三家镇。被执行人:胡某某,女,住喀左县中三家镇。被执行人:姜某某,女,住喀左县中三家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喀左县三官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胡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经过申请人同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