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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姜梅芳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梅芳,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梅芳,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同子,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永胜村。法定代表人:于开明,该养殖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传治、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梅芳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姜梅芳表示同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预交),减半收取548元,由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港圈养殖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姜梅芳预交),减半收取548元,由姜梅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季烨审判员阁成宝审判员刘丽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滕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