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铁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709号原告:杨铁球,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负责人:高宏。原告杨铁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铁球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铁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杨铁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