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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海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苏,徐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68号自诉人张明苏,女。被告人徐海青,男。自诉人张明苏以被告人徐海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徐海青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海青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青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张明苏自愿申请撤回对徐海青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明苏撤回对被告人徐海青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