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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涂久宏与周春香、张加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久宏,周春香,张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涂久宏,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周春香,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加奇(系被执行人周春香之夫),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久宏与被执行人周春香、张加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涂久宏与被执行人周春香、张加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486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