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周雪梅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1661号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周雪梅:关于本院执行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雪梅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中案字第144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00.8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款项10100.8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51.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李文法官;电话: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