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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固、黄某、黄某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固,黄某,黄某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573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固。被告:黄某。被告:黄某保。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固、黄某、黄某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兴旺 微信公众号“”